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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物业开发的消防、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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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车辆基地盖板作为设计界面,界面上下划分上盖物业开发与盖下车辆基地,通过盖板进行完全防火分隔,盖上、盖下消防独立且互不影响。上盖物业开发
以车辆基地盖板作为设计界面,界面上下划分上盖物业开发与盖下车辆基地,通过盖板进行完全防火分隔,盖上、盖下消防独立且互不影响。上盖物业开发与车辆基地分别设置消防车道、人员疏散口、消防设施,各类管线不宜穿越盖板,如图1所示。
图1 消防设计原则示意图
上盖物业按GB —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民用建筑部分要求执行;盖下车辆基地定性为工业建筑(单、多层厂房、仓库),按GB —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厂房、仓库部分要求执行。
上盖物业消防控制中心与盖下车辆基地消防控制中心各自独立,并保证发生火灾时实现火灾信息共享,从而有效提高预警报警能力,为快速扑救提供保障。
2.3消防车道及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
上盖物业开发的消防车道及救援场地设置在盖上平台,此平台为开敞的室外空间,可视为上盖物业建筑的地面层。盖板上平台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以确保足够的开敞空间作为人员疏散的安全区,以满足人员疏散、滞留和等待救援的需求。盖上平台通向地面标高的城市道路车行出入口不应小于2条,且每条宽度不宜小于7 m,同时均匀布置人行出入口,使人员可以最终到达地面标高的城市道路[3]。
盖下车辆基地在工艺厂区内设环行消防车道,至少设置2个出入口与地面标高的城市道路连通,且每条宽度不宜小于7 m。盖下消防车道顶部尽可能加大敞开范围,满足自然通风和排烟的要求,建议开敞率原则上不小于25%。对于地下式车辆基地消防车道,应在消防车道与运用库、检修库等建筑之间设置防火隔墙。防火隔墙上应设置供消防人员出入的通道,通道处应设甲级防火门等进行分隔。盖下消防车道的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均为A级,车道范围内不得摆放任何可燃物,不得用于除人员和车辆通行以外的其他用途。
2.4车辆基地的防火分区
地面式车辆基地防火间距及防火分区可按GB —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地上厂库、仓库的相关规定来设计。地下式车辆基地内的运用库、检修库等厂房,可参照《地铁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规定的8 000 m2控制(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咽喉区视为无人区、无可燃物,按照构筑物设计,不划分防火分区,只划分防烟分区;辅助边跨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2.5盖下车辆基地人员疏散
对于人员相对集中的厂房辅助边跨应尽量靠近盖板边缘设置,以减小消防疏散距离。地面式车辆基地工艺厂房通向盖下消防车道的出口可视为安全出口,数量不得少于2个;盖下人员由室内经盖下消防车道最终疏散到盖外。地下式车辆基地的人员直接通过厂房内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疏散到地面层;或通过设置在盖下消防车道通向地面的出入口进行疏散;亦可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开敞空间进行疏散,广场内引入消防车道并设置水泵接合器等消防设施。
人员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按照GB —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3.7.4控制,地下车辆基地疏散距离可参照北京市DB-11-995—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第24.2.58条规定,车辆段基地地下停车列检库室内至疏散楼梯间或其他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120 m。
2.6结构构件防火设计
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应在一级的基础上相应提高,采取加厚钢筋保护层厚度等措施,保证结构柱的耐火极限不小于4 h、盖板及盖板梁的耐火极限不小于3 h。同时盖下结构承重构件强度需满足盖上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2.7车辆基地消防设施
除咽喉区及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盖下其余位置均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库房区域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按照“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建筑”考虑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咽喉区内部不设置室内消火栓,沿咽喉区外消防车道布置距离适当加密的室外消火栓。
2.8车辆基地防排烟设施
咽喉区宜采用自然排烟,且自然排烟有效面积不应小于5%;当确有困难无法自然排烟时应设置机械排烟。盖下车辆基地无法自然排烟的厂房、库房采取机械排烟、补风,补风量为排烟量的50%,烟气结合盖上建筑排出室外或直接排放到盖板边缘。消防车道顶部盖板设自然排烟口,自然排烟口距最不利点距离不大于30 m。
2.9盖上、盖下建筑的防火分隔
设置于盖上平台的盖下进风、排风、排烟口的边缘与上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建议按照13 m控制,宜采用顶部进排风方式,避免盖板上下的相互影响。例如,青岛灵山卫车辆基地、青岛海洋大学车辆基地及青岛辽阳东路车辆基地均采用上述原则及措施。
文章来源:《今日消防》 网址: http://www.jrxfzz.cn/qikandaodu/2020/0804/483.html